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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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大伟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大伟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标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大伟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