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8-10-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汝阳县大安青香面粉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汝阳县大安青香面粉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欠款30000元。

二、被告汝阳县大安青香面粉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依据未偿还的垫付款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项被告汝阳县大安青香面粉厂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5元,由被告汝阳县大安青香面粉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8-24
发布日期 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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