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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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泰华惠民食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修文扎佐景阳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9)黔0123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9)黔0123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为:贵州泰华惠民食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兵、凡安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向朱俊英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各项损失共计59,404.02元; 三、驳回朱俊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46元,减半收取计1,323元,由朱俊英负担625元,由贵州泰华惠民食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兵、凡安祥负担6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46元,由朱俊英负担1,250元,由贵州泰华惠民食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兵、凡安祥负担1,3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