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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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科晟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同泽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8)吉0122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吉林省同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被上诉人***、***苗木款1,005,40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388.6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388.6元均由原审被告吉林省同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