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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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 锡林浩特市建波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锡林浩特市建波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本金240万元及利息、罚息以及复利(以100万为基数自2017年3月20日起;以80万为基数自2017年3月23日起;以40万为基数自2017年4月7日起;以20万为基数自2017年5月26日起上述均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期内利率为7.83%,罚息为11.745%,复利=未付利息×11.745%计算利息)。 二、被告***、***应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锡林浩特市建波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如不能给付第一项款项的清偿,依法对抵押物(抵押物清单详见附表(8-9页)),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锡林浩特市建波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