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宜陶矿业有限公司 莱阳市鸿业建筑公司 |
| 类型 | 结案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结案决定书 (2020)鲁0682执恢188号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鸿业建筑公司 被执行人:烟台宜陶矿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鸿业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宜陶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2477.1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 至此,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鸿业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宜陶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刘振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振雷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