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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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街支行 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1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于被告***、***名下的位于大邑县房屋(房权证号:大房权证监证字第××号、01××74号,建筑面积:1374.09㎡)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