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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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赔偿原告***合理损失119331.65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支公司赔偿原告***合理损失66224.90元; 三、被告锡林浩特市天安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合理损失23106.75元; 四、原告***返还被告***垫付10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在赔偿原告***119331.65元中直接扣付给被告***10000元); 五、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7元,被告锡林浩特市天安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59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