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佰川弘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030571.2元; 二、被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佰川弘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货款的违约金(以货款603057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6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佰川弘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2271元(该费用原告已预付),保全费5000元,合计87271元,由被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反诉费42970元(该费用被告已预付),由被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387000元,由被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