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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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福建省八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霸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2民终19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八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许远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达、陈辉锋,福建润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金霸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锡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聪,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春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住***。 法定代表人:林贵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志坚,永春县达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福建省八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霸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霸公司)、永春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永春环卫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2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4日,永春环卫处向金霸公司出具要货函,载明因永春生活填埋场现场急需要35000平方米的土工膜,相关手续正在走流程审批,为不耽误工期,请贵司先将项目所需土工膜发至永春填埋场,单价每平米约13.37元,最终结算以财政审核为准。后金霸公司将31880平方米的土工膜送至永春县垃圾处理场中间覆盖工程,八闽公司盖章确认收到上述货物。2016年9月28日的招标控制价表格显示该工程招标控制价为921962元,其中工程量清单载明HDPE膜数量32400平方米、人工费4.11元、材料设备费11.24元、企业管理费1.17元、利润0.99元、综合单价17.51元,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汇总表中又显示HDPE膜数量36132.48平方米,单价10元。2016年10月9日,八闽公司与永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八闽公司承包永春县垃圾处理场中间覆盖工程,固定总合同价为864883元。2017年9月28日结算中,增加造价17200元,总造价合计882083元。 审理中,经金霸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无锡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HDPE土工膜在2016年9月26日时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该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出具了评估报告,该报告载明,2016年9月26日时涉案31880平方米的HDPE土工膜的市场价值为411300元。金霸公司对此没有异议,八闽公司对真实性认可对合法性与关联性不认可。该工程是政府工程,该评估机构的资质不够,且通过网上查询的方式来评估价格不严谨、不科学。永春环卫处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质证。八闽公司另提供了其他企业的报价单证明土工膜的国标价格为7.1至9.9元之间。金霸公司对报价单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金霸公司系与八闽公司还是永春环卫处发生了买卖关系;二、HPDE土工膜的单价如何确定;三、八闽公司已支付的款项金额。 一审法院认为:针对争议焦点一,虽然要货函系永春环卫处向金霸公司发出,但八闽公司承包了永春县垃圾处理场中间覆盖工程并签收了金霸公司发出的货物,该货物系八闽公司实际使用,八闽公司也支付过货款,故买卖关系应当认定为发生在金霸公司与八闽公司之间,永春环卫处没有支付货款的义务。针对争议焦点二,金霸公司与八闽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针对单价也未作约定,永春环卫处作为第三方,其要货函上载明的单价不能对买卖双方产生约束力,且要货函中载明的“最终结算以财政审核为准”,该财政审核是否就是招标控制价中的价格,结算增加造价的内容包括哪些,招标控价中是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土工膜价格还是以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汇总表中的土工膜价格为准,均未作出明确约定,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价款约定不明确的,可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故无锡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HDPE土工膜在2016年9月26日时的市场价值的评估报告法院予以采信。八闽公司对该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法院对该异议不予采信。八闽公司主张已支付货款16万元,但仅提供了支付6万元的依据,另10万元不能证明是支付给金霸公司的,故欠付货款应为351300元。八闽公司未能付款,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可以自起诉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一审法院判决:一、八闽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霸公司货款3513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二、驳回金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金霸公司对永春环卫处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694元、保全费2720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15414元,由八闽公司负担12704元,由金霸公司负担2710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694元,由八闽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谢伟 审判员张朴田 审判员华敏洁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刘天奇 |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