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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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东恒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连云港环球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连云港新东方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江苏国际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追加被申请人江苏国际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江苏东恒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江苏国际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江苏东恒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新东方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支付港口作业费人民币431723.5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6月9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375.85元、执行费6501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逾期不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