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金水桥投资有限公司
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扬州市动感歌城有限公司
扬州中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含公共能耗费)234202.28元(244559.28元-10357元)、维权费用和已发生的法院诉讼费用及已支付的律师费用等其他费用计60529.36元、本案律师代理费19371.23元;

二、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含公共能耗费)16276.03元(16995.8元-719.77元)、维权费用和已发生的法院诉讼费用及已支付的律师费用等其他费用计4206.53元、本案律师代理费1346.22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三、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含公共能耗费)54932元(56672元-1740元)、维权费用和已发生的法院诉讼费用及已支付的律师费用等其他费用计10169.24元、本案律师代理费3254.47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含公共能耗费,第三人君勇浩鹏律所租赁的房屋)19100.28元(19705.28元-605元)、维权费用和已发生的法院诉讼费用及已支付的律师费用等其他费用计3535.92元、本案律师代理费1131.6元;

五、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含公共能耗费)13501.01元(13899.2元-398.19元)、维权费用和已发生的法院诉讼费用及已支付的律师费用等其他费用计2327.13元、本案律师代理费744.75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六、第三人动感歌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含公共能耗费)190506.19元(195207元-4700.81元)、维权费用和已发生的法院诉讼费用及已支付的律师费用等其他费用计27472.92元、本案律师代理费8792.17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资金占用费。

案件受理费1140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004元,由被告***负担7002元,第三人***负担327元,第三人***负担1025元,第三人***负担249元,第三人动感歌城负担3401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及各第三人应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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