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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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金十福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象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金十福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4151.36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6元,由被告***负担100元,原告广西金十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06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