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平市蓝烁包装有限公司 长春新宇制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长春新宇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平市蓝烁包装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4696.89元及利息(其中人民币171,262.89元的货款利息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人民币33,434.00元的货款利息自2017年9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四平市蓝烁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5.00元,由原告四平市蓝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57.00元,由被告长春新宇制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9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