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百舜集团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
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建)房担保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二、被告***应于本生效判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贷款本金1,449,993.04元及利息74,829.41元(暂计至2019年11月5日,之后的利息计算按合同约定计至借款本息偿清时止)给原告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三、被告广西百舜集团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广西百舜集团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存入保证金专户中用于质押的保证金30,8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523元,由被告***、***、广西百舜集团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2
发布日期 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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