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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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三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分期购车款19,825.29元及违约金5,947.59元,罚款900元,共计26,672.88元;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长春三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8元,由原告长春三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31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60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