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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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青蓝天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信阳三旺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2民初73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2民初733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2民初73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信阳三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给上诉人***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430元,均由被上诉人信阳三旺置业有限公司、***、***、信阳青蓝天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