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信阳青蓝天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信阳三旺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2民初73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2民初733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2民初73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信阳三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给上诉人***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430元,均由被上诉人信阳三旺置业有限公司、***、***、信阳青蓝天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07
发布日期 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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