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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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国际机场 长春市昊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市昊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资源使用费1603594.20元; 二、被告长春市昊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律师费44983元; 三、驳回原告天津滨海国际机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28元,由原告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负担509元;剩余9819元,由被告长春市昊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