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兴达轨道交通设备配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长春市净月区梧桐街益田瓦萨小镇三期B区工程D8号楼307号、权利证号吉(2018)长春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丘地号3-76/780-58(307)、建筑面积112.46平方米房屋一套。 二、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兴达轨道交通设备配套有限公司在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挂账账款)650000元。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