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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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森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贷款本金30176.55元、利息697.84元、罚息274.99元,合计31149.38元;其中该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12月19日,2019年12月20日至借款本金付清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消费普通借款合同》执行; 二、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垫付的律师费1207元;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对登记名字为被告***所有的黄海牌汽车,车架号为LDDC8A404H001XXXX的汽车享有抵押权,在被告***不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有权以该抵押财产在抵押登记的财产限额内就拍卖、变卖、折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被告重庆森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三项被告***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8.92元,减半收取计304.46元,由被告***、重庆森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