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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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偿还透支本金6931.81元及截至2016年2月25日的透支利息1497.26元,并以前述透支本金6931.81元中余欠部分为基数,从2016年2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透支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已预交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代理审判员周佳俊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唐新力 |
裁判日期 | 2017-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