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南岸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南岸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本金36714.47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7月8日的利息2202.79元、罚息262.98元、复利100.18元,并支付逾期本金罚息(以36714.4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1.5倍为计算标准,自2019年7月9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及逾期利息罚息(以未付利息2202.7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1.5倍为计算标准,自2019年7月9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