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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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抚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309402.3元。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170919.31元。 三、被告***应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抚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126751.85元。 上述三项判决,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9元,被告***负担974元。 案件受理费7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9元,被告***负担627元。 案件受理费5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8元,被告***负担5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