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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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12民初2349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行,地址:长春市双阳区。 负责人:马利兵,行长。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行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可以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行自行负担。 审判员童海峰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于欣冬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