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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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丹棱县圳棱混凝土有限公司 成都铭和园艺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洪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1423执594号 丹棱县圳棱混凝土有限公司、成都铭和园艺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丹棱县圳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铭和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丹棱县圳棱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成都铭和园艺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川1423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丹棱县圳棱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6360元、违约金13054.4元、保全费614.14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00元,共计60628.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成都铭和园艺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60628.54元并承担了执行费785元(本案诉讼费已另案执行完毕),丹棱县圳棱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本案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