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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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国盛房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长岛建设公司工程款71869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18699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987元,减半收取后为5493.5元,财产保全费4235元,合计9728.5元(已由长岛建设公司预交),由国盛房产公司负担。国盛房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所负担的上述费用直接给付长岛建设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