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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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迈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锡探公司返还原材料款43027251.8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以43027251.8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0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9050元,由锡探公司负担10545元,***、安迈公司、***负担268505元(***、安迈公司、***应负担部分已由锡探公司垫付,***、安迈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锡探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