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新通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无锡正顺庆丰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无锡新通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

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正顺庆丰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4210.50元及利息损失(以24210.5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无锡正顺庆丰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4元(此款已由正顺庆丰公司预交),由新通联公司负担190元,由新通联公司负担204元(正顺庆丰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4元由新通联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新通联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正顺庆丰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3-26
发布日期 2020-07-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