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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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兆峰晶精钢管有限公司 常州市腾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 类型 | 执行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6)苏0404执恢355号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被执行人:常州市腾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兆峰晶精钢管有限公司、许一卫、胡燕媛、胡静华 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市腾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兆峰晶精钢管有限公司、许一卫、胡燕媛、胡静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常州分行与常州市腾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兆峰晶精钢管有限公司、许一卫、胡燕媛、胡静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王玲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峰 |
| 裁判日期 | 2017-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