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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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造作家具有限公司 四川信和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洪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四川信和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造作家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签订的《家具定制服务合同》中未履行完毕的93,374.5元部分。 二、由被告佛山市造作家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四川信和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返还货款93,374.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93,374.5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部分合同解除之日止)。 三、由被告佛山市造作家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四川信和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赔偿维修费200元。 四、驳回原告四川信和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计3,729元,由被告佛山市造作家具有限公司负担2,620元,原告四川信和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负担1,1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