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财汇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3539.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93539.62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财汇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1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4-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