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鄂尔多斯市通九机动车鉴定估价有限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壹港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神木市宏波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8300元、死亡残疾赔偿金25300元及财产损失费1040元,共计34640元,此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付清;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1000元、死亡残疾赔偿金2732元及财产损失费100元,共计3832元,此款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付清;

三、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1660元、死亡残疾赔偿金5060元及财产损失费104元,共计6824元,此款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付清;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在机动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29336.9元、死亡残疾赔偿金2424元及财产损失费224428元,共计256188.9元,此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付清;

四、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1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负担5822元,由原告***负担15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30
发布日期 2020-07-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