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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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宝鸡惠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304执325号 宋建明、宝鸡惠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宋建明与被执行人宝鸡惠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沣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304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沣建筑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建明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中,向被执行人惠沣建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宋建明劳务费160498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830元及执行费2364元的义务。经督促,被执行人惠沣建筑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宋建明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惠沣建筑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宋建明各项费用共计12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364元,申请执行人宋建明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惠沣建筑公司银行存款122364元,已转账交付申请执行人宋建明120000元,收交执行费2364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304执325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4月26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