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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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9963.03元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 二、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罚息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利息、罚息的计算办法:截至2019年8月30日止的利息0元、罚息8138.28元,之后的利息、罚息从2019年8月31日起,以49963.03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支付律师费损失2905元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 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计663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