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邵阳南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邵阳市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邵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民终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寅,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能聪,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呙建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子渲,湖南贵以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呙海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子渲,湖南贵以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邵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建筑公司)、邵阳市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8)湘05民初142号民事判决。***、建华房地产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寅、杨能聪,建华房地产公司、建华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子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1月3日,***与建华房地产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汽制三村棚改工程2、3、5、6栋,工程承包范围为设计院的设计图及会审纪要、变更设计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工程价款约定为工程项目土建部分按1999年《湖南省建筑单位估价表》及相关文件读取工程直接费用上调11.9%,……以上造价包括各种税费,最终造价以竣工结算为准;2、3、6栋合计交450万元履约保证金转入建华房地产公司账户,***在打入押金后三个月内不开工,按超过的时间按月息2%计付利息至开工止;履约保证金按施工进度分2次退还给***,基础完工后建华房地产公司返还***押金100万元,主体工程封顶后返还全部押金;付款方式按工程进度付款,高层包基础垫资到九层封顶,九层封顶验收合格后三天内按实际工程量计价款85%支付,多层三层封顶验收合格后付实际工程量85%,以后每月进行验收计价付实际发生工程价款的85%,内装饰、外装饰、水电配套设施完工后,进行验工计价,验收合格按计价款的85%支付,备案验收合格后,付总工程款的97%,剩余3%部分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付款日期按政策规定执行。合同中对开工时间、工期、工程交付时间等约定不明确。该合同签订的当日,建华房地产公司向***出具了收取汽制三村棚改押金450万元的收据,但***实际向建华房地产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350万元,另由***向呙建华出具100万元的欠条。2014年8月10日,***组织人员施工。2015年8月3日,***与建华建筑公司签订《工程内包合同》,约定汽制三村棚改工程2#、3#、6#楼的建设单位为建华房地产公司,施工单位为建华建筑公司,***的承包范围为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工程结算为以***与建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为结算依据,管理费收取方式为按工程造价的1%收取,税费交纳为与工程有关的所有税费均由***按国税、地税及政府的政策规定交纳,***承担上缴的一切责任,财务管理制度为建设方工程款到达建华建筑公司账户,由建华建筑公司扣除管理费和派驻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后三个工作日内拨付***。在施工期间,***于2015年9月27日以建华房地产公司没有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要求补拨工程款、支付延迟开工五个月的利息36万元为由,向建华房地产公司递交了《关于请求及时拨付工程款的报告》。2015年10月28日,呙建华在该报告上签署了“同意从2015年1月1日开始500万计贰分的利息”的意见。之后,***继续组织施工。在施工期间,呙建华个人出具借据从***施工的涉案工程项目部借款131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由于工程押金和借款归还及施工等问题双方又多次发生争议,2017年5月4日,呙建华与***通过协商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达成协议,约定由呙建华在2017年5月底前退还工程押金、借款及押金利息总计617万元(押金450万、借款131万、利息36万),其中150万元在2017年5月12日前退还,如呙建华未能在约定时间内退还以上款项,那么工程押金450万按合同在封顶之后按月息2分算付***。2017年7月4日,建华房地产公司与***又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工程将近完工,由于建华房地产公司尚拖欠部分工程款、工程押金、借款,致使停工,不能正常完工,经双清区汽制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组织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协议约定:1、***于2017年6月10日向建华房地产公司申请拨付100万元的押金,建华房地产公司同意在***动工后的一个星期内退还***工程押金50万元;2、关于建华房地产公司拖欠***581万元问题(具体为工程押金450万元,借款131万元),建华房地产公司承诺在***向建华房地产公司交付工程后的一个月内返还***300万元,余下的231万元在工程交付建华房地产公司后的二个月内付清,如果建华房地产公司未按前述条款付款,需向***计付利息,计算方式按原来合同约定方式计算;3、建华房地产公司按约支付前述工程押金、进度款,***进入施工,按期将工程交付给建华房地产公司,如建华房地产公司未如期履行付款义务,所造成的停工、延期交付等一切损失由建华房地产公司承担;……5、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在收到***的结算文件的45日内结算完毕,如果双方有争议,由区指挥部按抽签方式确定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工程结算进行鉴定,经结算后的工程款需在一个月内支付给***。2017年8月18日,建华房地产公司与***又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由指挥部、建华房地产公司、***三方参与,从应支付***的第一笔押金和借款231万元中支付***应交税金和农民工工资,建华房地产公司同意对新华名苑所收资金由指挥部负责双控,双控资金在500万元以内,押金和借款按原7月4日合同支付,交房一个月以内(从8月19日至9月19日)支付231万元,余款300万元在10月19日前付清等。***负责施工的涉案工程项目于2015年3月完成基础工程,于2017年8月组织竣工验收。因验收过程当中,建华房地产公司发现***还有一些扫尾工程没有完工,故只通过了各栋楼的基础工程和主体分部工程的验收,未进行综合验收。通过指挥部协调,涉案工程项目于2017年8月18日交付。自2017年8月底,陆续有人入住,现入住率达60%。***对其完工工程单方作出结算造价为49333646.64元,于2017年9月1日送达给建华房地产公司。建华房地产公司单方作出的工程决算造价为28948186.24元,二者相差甚远,故建华房地产公司对***移送的工程造价结论不予认可,并提出***尚有部分扫尾工程未完工,未按照协议约定由区指挥部按抽签方式确定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工程结算进行鉴定。***遂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委托邵阳南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所完工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邵阳南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通过鉴定,***已完工工程造价为34634769.56元,未完工程造价为2,225,754.79元。经双方对账,***共领取工程款30105856.88元。合同约定应扣除总工程款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应扣留的质保金为1039043元(34634769.56元*3%)。

***交纳的350万元工程押金、未按时开工计付的工程押金利息36万元以及呙建华借款131万元,建华房地产公司至今未予返还。***、建华房地产公司双方认可主体工程于2017年8月3日完工。***认可应返还的工程押金为350万元,工程押金利息自2017年8月3日开始计算。呙建华对其签署的“同意从2015年1月1日开始500万计贰分的利息”的承诺,认可计付一个月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无施工资质的公民个人,与建华房地产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与建华建筑公司签订《工程内包合同》均系无效合同。但***施工的汽制三村棚改工程2、3、5、6栋工程已交付使用,应视为竣工合格。***作为实际承包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其请求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争议焦点是:欠付的工程款、工程押金及利息如何认定?***要求建华建筑公司与建华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支付工程款、工程押金及利息的理由是否成立?***对欠付的工程款主张优先受偿权的理由是否成立?

(一)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及查明的事实,***已完工工程造价为34634769.56元,***共计领取工程款30105856.88元,未领取的工程款为4528912.68元。合同约定备案验收合格后,付总工程款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虽然汽制三村棚改工程2、3、5、6栋在完工后尚未进行验收备案,但建华房地产公司对2、3、5、6栋已组织进行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且已于2017年8月18日交付使用,现建华房地产公司以涉案工程未经备案验收为由拒付工程余款的理由不成立。建华房地产公司应将扣留质保金后的工程余款全部付清。涉案工程质保金为1039043元,扣除质保金后,现欠付的工程款为3489869.68元。呙建华虽在2015年10月28日承诺对欠付的500万工程进度款按2分计息,但该约定不明确,且在以后的《会议纪要》、《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中对欠付工程款如何计付利息并未有约定,故对欠付的工程款视为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为365146元(3489869.68元自2017年8月19日至2019年10月31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顺延照计)。

呙建华在《关于请求及时拨付工程款的报告》上签署了“同意从2015年1月1日开始500万计贰分的利息”的承诺。该计息约定并不明确。现***要求建华房地产公司按月息2分计付利息至实际偿还时止,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建华房地产公司一直拖欠未付。呙建华则提出建华房地产公司后来查清并没有欠付500万元的工程进度款,所以就不再计付利息。***与呙建华、建华房地产公司先后于2017年5月4日、2017年7月4日、2017年8月18日,签订《会议纪要》、《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双方就建华房地产公司、呙建华未按约定付款以及其他合同履行事项等先后作出详细具体的约定,如果这500万元工程进度款仍拖欠未付,理应一并进行约定,但《会议纪要》、《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中均没有再进行约定;且《会议纪要》中对***在交纳工程押金后未能按时开工约定了由建华房地产公司承担工程押金利息36万元,却没有对上述500万元再行约定利息,《协议书》中载明因建华房地产公司尚拖欠部分工程款、工程押金等双方协商达成协议,亦未对前述的500万元再行约定利息。根据上述情况,认定双方对该500万元没有再约定计付利息的理由更为充分。***要求建华房地产公司按月息2分计付至实际偿还日的理由不成立。但建华房地产公司认可计付一个月的利息,故建华房地产公司对这500万元工程进度款应向***支付利息10万元。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呙建华虽向***出具了450万元的押金收条,双方签订的《会议纪要》、《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中,亦均认可收取的押金是450万元,但***实际交纳的工程押金只有350万元。***当庭认可应返还的工程押金为350万元,根据工程押金的实际交纳情况和***的陈述意见,建华房地产公司应返还给***的工程押金为350万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主体工程完工后返还全部押金,《会议纪要》中约定工程押金按合同在封顶之后按月息2分计付利息。现工程押金350万元未按《会议纪要》和《协议书》的约定返还,建华房地产公司应依约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与建华房地产公司双方认可主体工程于2017年8月3日完工,***认可对工程押金按此日期计算利息,故建华房地产公司应支付逾期开工押金利息360000元、逾期返还工程押金利息1884822元(2017年8月4日至2019年10月31日,按月息2分计算,顺延照计)。

双方在《会议纪要》中约定了呙建华应在2017年5月底之前退还借款131万元。该131万元虽然是呙建华个人出具借据从***施工的涉案工程项目部中领取,但呙建华系建华房地产公司的法人代表,建华房地产公司在《协议书》中认可该借款由其公司偿还。现***要求建华房地产公司偿还此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因呙建华出具的借据和《会议纪要》、《协议书》中均没有对这131万元借款约定利息,***主张借款利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只对***要求偿还131万元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其要求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要求建华建筑公司与建华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支付工程款、工程押金及利息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与建华房地产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建建华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涉案工程项目。由于***系没有施工资质的公民个人,为便于施工,***与建华建筑公司又签订《工程内包合同》。***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施工义务,建华房地产公司亦是根据该合同向***支付工程款。***借用建华建筑公司的施工资质,向建华建筑公司交纳一定的管理费,建华房地产公司通过建华建筑公司的银行账户向***支付工程款,***与建华建筑公司之间只是建筑施工资质借用关系,并不是真正的工程承包关系。***施工完成的工程款、工程押金及利息以及呙建华的借款应由建华房地产公司支付。本案中,建华建筑公司对建华房地产公司通过其公司账户向***支付的工程款项并没有截留,故***要求建华建筑公司与建华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该请求不予支持。

(三)***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是否应支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施工的汽制三村棚改工程2、3、5、6栋工程项目于2017年8月18日交付使用,发包人建华房地产公司应当在同日向***付清工程款。***在建华房地产公司拖延支付工程余款的情况下,根据上述规定,应在工程交付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其直至2018年7月1日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超过了规定的期限,故对***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法院部分予以支持。建华房地产公司及建华建筑公司的抗辩意见部分成立,法院予以部分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建华房地产公司向***支付工程欠款3489869.68元,利息465146元;二、建华房地产公司向***返还工程押金3500000元,利息2244822元;三、建华房地产公司偿还***借款1310000元;以上给付款项共计11009837.68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99359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00000元,共计604359元,由***负担304359元,建华房地产公司负担300000元。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5民初142号民事判决;

二、邵阳市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5028912.68元及利息(3989869.68元从2017年8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1039043元从2019年11月16日起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三、邵阳市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返还工程押金300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8月4日开始按月息2分计算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以及支付逾期开工押金利息280000元;

四、邵阳市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310000元,并从2017年10月19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还款利息;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99359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00000元,合计604359元,由***负担292000元,邵阳市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2359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2721元,由***负担38215元,邵阳市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45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谭智崇

审判员唐雨松

审判员陈梦群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梁昕昕

书记员申书琴

裁判日期 2020-03-12
发布日期 202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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