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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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黔西南州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丰联矿业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镇政忠煤矿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兴泰支行 贵州丰联矿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兴泰支行开设的账号23×××09账户内存款1128761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盘江支行开设的账号23×××30账户内存款1128761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间届满,如需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