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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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安顺汇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执行人蒋松、李小芬、蒋伟、成琴在普定县的房屋壹栋予以查封。 二、限被执行人蒋松、李小芬、蒋伟、成琴在二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依法处置查封的房屋偿还债务。 三、所查封房屋由被执行人蒋松、李小芬、蒋伟、成琴自行负责保管。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使用被查封的房屋,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房屋损坏,毁损、赠予等,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当事人不得变卖被查封物,不得对查封物设定权利义务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8-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