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安顺汇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对被执行人蒋松、李小芬、蒋伟、成琴在普定县的房屋壹栋予以查封。

二、限被执行人蒋松、李小芬、蒋伟、成琴在二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依法处置查封的房屋偿还债务。

三、所查封房屋由被执行人蒋松、李小芬、蒋伟、成琴自行负责保管。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使用被查封的房屋,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房屋损坏,毁损、赠予等,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当事人不得变卖被查封物,不得对查封物设定权利义务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8-11-27
发布日期 2020-07-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