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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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庆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兴宏建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33民终1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山庆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繁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生,白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兴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 法定代表人:字德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贡山县茨开镇。 法定代表人:吴小军,该局局长。 上诉人保山庆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兴宏建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贡山县人民法院(2019)云3324民初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按上诉人保山庆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树军 审判员高林 审判员杨继娟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魏薇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