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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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皖超有色金属铸件有限公司 上海蓝心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蓝心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仓市皖超有色金属铸件有限公司加工费275066.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26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906元,由被告上海蓝心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