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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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金湖恒精机械有限公司 金湖广华机械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金湖广华机械厂、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湖恒精机械有限公司给付货款3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7年1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被告金湖广华机械厂、被告***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垫付,两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99)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