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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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天宁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天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3654元(其中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52954元,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2407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5071.2元,扣除已给付的50000元,余款45071.2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孙玉利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3656.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4元,被告***负担500元,被告***、******、***、***负担275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天宁支公司负担1609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02-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