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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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清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洪城快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 二、被告江西省清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洪城快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5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再扣减4800元); 三、被告萍乡市国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鑫淼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炎宇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在最高额5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洪城快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4元,减半收取计3017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合计5537元,由被告江西省清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市国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鑫淼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炎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