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云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康赫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内0602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内0602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变更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内0602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呼和浩特市康赫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云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退还原告青海省藏医院鄂尔多斯蒙藏医院设备款97万元,被告呼和浩特市康赫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原告青海省藏医院鄂尔多斯蒙藏医院设备款3万元;原告青海省藏医院鄂尔多斯蒙藏医院退还被告北京云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PHILIPSEPIQ5彩超机一台;

四、变更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内0602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告呼和浩特市康赫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云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青海省藏医院鄂尔多斯蒙藏医院支付设备款97万元从2019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被告呼和浩特市康赫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青海省藏医院鄂尔多斯蒙藏医院支付设备款3万元从2019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上利息的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物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但最高不超年利率6%;

五、驳回原告青海省藏医院鄂尔多斯蒙藏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358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康赫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云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716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康赫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云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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