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徐州光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锦宁巨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91民初4484号之一 原告:徐州光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世休,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徐州光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何军,江苏铸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址鑫,江苏铸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夏锦宁巨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宗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徐州光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锦宁巨科新材料份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徐州光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徐州光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姜旭 二零二零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想 书记员韦懿轩 |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