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赔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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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新疆华远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新疆众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损失33,030.4元(41,288元×80%);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峰 审 判 员 王海亮 审 判 员 朱 虹 人民 陪 审员 张玉梅 人民 陪 审员 张 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靖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