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额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给付原告新疆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垫付款20479.45元,支付垫付款利息563.17元,共计21042.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金额21042.62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元,投递费100元,公告费710元,共计1136元(注:原告新疆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此费用被告***在履行上述债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新疆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