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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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新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全鑫建设有限公司 疏勒县丰源建筑器材租赁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疏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全鑫建设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疏勒县丰源建筑器材租赁站租金298293元、违约金89488元、律师代理费15500元,合计403281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0元,由被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全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日期 | 2020-0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