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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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普湖分公司 新疆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麦盖提县分公司 新疆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麦盖提县昆仑耐磨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反诉被告)麦盖提县昆仑耐磨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商砼款172055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反诉被告)麦盖提县昆仑耐磨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以172055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从2018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麦盖提县昆仑耐磨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麦盖提县分公司、新疆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普湖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43.2元,减半收取1142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麦盖提县昆仑耐磨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22.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799.3元。反诉费50854.22元,减半收取25427.11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反诉被告)麦盖提县昆仑耐磨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日期 | 2020-0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