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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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4民初69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4民初692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4民初692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州市航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赔偿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4076.86元; 四、驳回上诉人广州市航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07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航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7384元,被上诉人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6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1.7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航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0151.7元,被上诉人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