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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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康森秸秆制品有限公司 山东乐安府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鹤园食品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执行人杨红然、代炳英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广花官0059号不动产;被执行人东营市康森秸秆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广花官20160004、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广花官20160005、广国用(2011)第218号、广国用(2013)第30号、广国用(2013)第31号、广国用(2013)第32号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10月30日止。 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查封被执行人杨红然、代炳英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广花官0059号不动产;被执行人东营市康森秸秆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广花官20160004、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广花官20160005、广国用(2011)第218号、广国用(2013)第30号、广国用(2013)第31号、广国用(2013)第32号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10月30日止。 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